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阳浙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方海平。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浙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浙章及其辩护人方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浙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阳浙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浙章已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阳浙章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阳浙章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阳浙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晓婷
代书记员:张燕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