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学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学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学忠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学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文
代书记员:张燕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