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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杜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784号

案由与程序
盗窃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3-12-19
地区
镇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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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杜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杜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文

代书记员:张燕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