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兴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因本案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江、郭某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兴江、郭某、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兴江、郭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兴江、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兴江、郭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兴江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兴江、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抢夺部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盗窃部分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兴江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夺罪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抢夺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兴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二、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三、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四、责令被告人陈兴江退赔赃物笔记本电脑一台、赃款人民币300元返还被害人杨老六,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返还被害人曹云龙,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赃款人民币100元返还被害人张亚辉,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折价款人民币2629元返还被害人王洋,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张大平,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江登峰,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折价款人民币926元返还被害人王小闯,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余定勇,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返还被害人于水松,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陈怀林,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冷文良,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何州,退赔赃物手机一部、钱包一个、赃款人民币4300元返还被害人赖鹭琳;责令陈兴江共同退赔赃物电瓶车一辆折价款人民币1885元、赃款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吴海英,共同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彭淼南,共同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汤星晨,共同退赔赃物电瓶车一辆折价款人民币972元返还被害人向青梅,共同退赔赃物手提包一只、赃款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王丽茹;责令被告人陈兴江、廖某共同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杨大坤;责令被告人陈兴江、郭某共同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主机一台返还被害人,共同退赔赃物笔记本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高延良,共同退赔赃物台式电脑一台、赃款人民币700元返还被害人陈绍良,共同退赔赃物电瓶十个折价款人民币1698元返还被害人韦胜利,共同退赔赃物手提包一个、手机一部折价款人民币1600元、轿车钥匙一把折价款人民币1346元、赃款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陈爱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乐鸥人民陪审员:蔡慧微人民陪审员:蒋宙宙
书记员:王怡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