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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乐刑初字第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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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2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益华

代书记员:陈雄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