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临刑初字第6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201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即墨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678号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 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汪××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