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1999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楼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楼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楼某犯罪所得尚未追缴的款项,责令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白杨
书记员:赵东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