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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严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临刑初字第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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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明红

书记员:闫诗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