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
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2011年7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20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692号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陈某、钟某结伙或单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章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某、陈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章某、陈某将其余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甘文婷
书记员: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