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
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鲍琦
书记员:王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