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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虞刑初字第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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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退出犯罪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敏明

书记员:王银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