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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睢刑初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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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5月23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第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所盗物品已被追缴退还失主,愿意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学纪

书记员:路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