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睢县河堤乡邢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9月17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盗窃他人柴油,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索某某所盗柴油已发还失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惠
书记员:路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