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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娄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睢少刑初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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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某,男,1995年1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1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15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娄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凤礼

书记员:赵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