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乙,男,1955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5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9月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学纪
书记员:路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