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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钱艳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淮刑初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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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艳杰,男,1990年5月3日出生。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艳杰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员苗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艳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艳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艳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艳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骏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