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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田学锋、吴有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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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学锋,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汝南县。因盗窃于2012年11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有福,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正阳县。因盗窃于2012年11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学锋、吴有福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学锋、吴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学锋、吴有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学锋、吴有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二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学锋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吴有福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书记员:赵海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