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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梁振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汝刑初字第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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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振东,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汝南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振东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振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振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振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振东积极退赃,给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振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