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江,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考县。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江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栗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栗江走到兰考县城关镇西街盖亚中学北边一院落处,进入院内,顺着楼梯上到四楼,推门进入张某2租住的卧室内,趁张某2熟睡之际,将其口袋内的1690元钱盗走;2013年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栗江再次进入张某2租住的卧室内欲行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栗江供述其两次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张某2陈述自己现金被盗及抓获一名小偷的情况;3、证人张某1、曹某证言证明同张某2一起抓住一名小偷的情况;4、被告人栗江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均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调查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确实充分,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江两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栗江当庭自愿认罪,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富
书记员:金冬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