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二关、二国,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南乐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3)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郜凤强
书记员:王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