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巨刑初字第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住本村。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被告人丁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刁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王某、刁某甲的证言、书证被告人丁某的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提取调解协议的证明、调解协议书、巨鹿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出具的丁某到案经过说明、巨鹿县公安局城区刑警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被盗物品照片、鉴定意见巨价鉴字(2012)第024号价格鉴证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崔会青

书记员:程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