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住本村。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马林立
书记员:徐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