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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大刑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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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农民,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月5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大名县某超市内推销日化用品。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丈夫安某(在逃)商议从某超市偷烟出来卖。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5次从某超市盗窃玉溪香烟7条、软中华香烟11条、黄鹤楼香烟3条。后刘某某与其丈夫安某将盗窃的香烟卖给大名县某路东段路北的某烟酒门市,得到赃款900元,其余赃款约定香烟卖出后付款。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913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万某某证言,大名县某超市主管邱某某告诉他近期香烟的库存和电脑上的库存对不上账,2013年1月3日上午她在某超市盘货,发现软中华又少了一条,超市里面也没有卖,2013年1月4日上午他们开始调超市的监控录像,发现监控显示2013年1月3日中午11点钟左右,他们超市化妆品促销员刘某某从库房里面出来。后她和邱某某把刘某某喊到办公室询问,刘某某承认是她偷的。后又调取了从2012年12月31日到现在的超市监控录像,发现刘某某多次趁库房没人的时候进入库房。他们清点之后发现一共累计被盗了十六条软中华、两条硬中华、三条绿石、九条黄金叶金满堂、一条硬紫云、三十四条软蓝黄鹤楼、十八条玉溪、一包软包中国红、一条南京、一条时尚砖,共价值22900元。2、证人邱某某证言,2013年1月1日她在超市干活时发现超市的软中华烟和电脑库存不对,就把情况告诉了店长万某某。2013年1月3日上午10点,她和店长盘货,发现软中华电脑上和库存相差15条,到下午盘货时发现软中华又少了一条,当时她们店一直没有卖出去过软中华。2013年1月4日她和万某某调取超市的监控发现从她们上午盘完货,只有超市的促销刘某某1月3日11点多进过库房,后他们又调取了2012年12月31日至今的监控录像,发现刘某某多次趁库房没人时进入超市库房。他们把刘某某喊到办公室询问,刘某某承认是她偷的烟。她们清点后发现一共被盗了十六条软中华、两条硬中华、三条绿石、九条黄金叶金满堂、一条硬紫云、三十四条软蓝黄鹤楼、十八条玉溪、一包软包中国红、一条南京、一条时尚砖,共价值22900元。3、证人韩某某证言,2012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安某来到他开的某烟酒门市,说他有几条烟,是别人送礼送的,问韩某某要不要。安某从书包里拿出4条软中华、4条玉溪、3条黄鹤楼。韩某某按软中华500元一条、玉溪140元一条、黄鹤楼120元一条买了,先给了安某900元钱。第二次是2013年1月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安某拿着7条软中华、3条玉溪来到他的门市,当时他没有现钱,就给安某打了个欠条,上面写着欠软中华7条、玉溪3条,欠条写着他丈夫崔某的名字。4、证人韩某某证言,安某放在她那里烟时说这4条中华烟如果卖不了再给他,卖了就给他钱,具体多少钱没说。后来这4条中华烟卖了2000多元,卖给谁不记得了。5、被告人刘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现场及销赃地点进行了辨认。6、被告人刘某某进入某超市二楼库房盗取香烟的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2日、2013年1月3日在某超市二楼库房盗取香烟。7、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中华牌软盒香烟11条、玉溪牌软盒香烟7条、黄鹤楼牌软蓝香烟3条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9130元。8、证人韩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韩某某辨认出安某就是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和2013年1月3日下午,在韩某某开的某烟酒超市卖给她香烟的人。9、证人韩某某辨认笔录证明,韩某某辨认出2013年1月3日,在她开的某烟酒门市内其给安某打的欠条。10、证人郭某某证言,他是大名县某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因刘某某盗窃香烟,经人调解,韩某某自愿赔偿超市三万元。现超市已收到赔偿款。1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刘某某在大名某超市卖日化,她和丈夫安某商量从超市偷烟出来卖。从2012年12月下旬起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五次偷了玉溪香烟7条、软中华香烟11条、黄鹤楼香烟3条。其他的烟她没有偷。后她和丈夫先后两次把烟卖给某商厦东边路北的烟酒门市。第一次在2012年12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她和丈夫来到某商厦东边的烟酒门市,她在路上等着,她丈夫拿着书包进入门市,书包里装着4条玉溪、3条黄鹤楼、4条软中华。她丈夫对人说这几条烟是别人送礼的来代卖。第一次共卖了900元。第二次在2013年1月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她和丈夫拿着书包再次来到这家门市,书包里装有3条玉溪、7条软中华。她丈夫把烟给了一个五十多岁的女的,那女的因为没有钱,给他打了个欠条,欠条上写着崔某的名字。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且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栋江代理审判员:张克大人民陪审员:许静

书记员:闫雪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