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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云刑初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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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2003年10月2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4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3)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宏志

书记员:遆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