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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与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云刑初字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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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06年11月2日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3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8月20日被假释;2011年3月17日因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12月6日减刑后刑满释放。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平华

书记员:薛传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