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善高,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鸣县××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1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由武鸣县公安局予以取保候审,2013年8月26日由本院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善高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善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善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善高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唐善高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善高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邓殿熙
书记员:陆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