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启富,曾用名:罗启付,男,1981年2月9日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启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亚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启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启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涉嫌吸毒被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启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谭韦理
代书记员:覃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