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清桂,女,1986年9月1日生于广西来宾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居住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536菜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9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清桂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亚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清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清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清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谭韦理
代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