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兵宏,曾用名:刘海洪,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身份证号码:×××39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柳江县洛满镇××号。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9月22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兵宏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兵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兵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兵宏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覃星
代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