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黄善滨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凭刑初字第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善滨,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77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村××号,住广西××自治区××市××路××妇幼保健院旁××屋。2008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被凭祥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凭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善滨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锡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善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张忠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善滨来到凭祥市浦寨中越水果市场时,发现在海关办公室门口附近停放一辆黑色弯梁助力车既没有锁大锁,也没有锁车头锁。于是其便用自制钥匙启动该助力车并将车盗走。同年5月11日凭祥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黄善滨抓获,随即将被盗助力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忠清。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助力车的价值为2805元人民币。另查明,2013年5月11日凭祥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在屏山路查获涉嫌吸毒人员黄善滨,在盘查过程中黄善滨无法对其驾驶的助力车来源进行说明也不能提供有效票据证明车辆来源,随后民警口头传唤其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审讯,黄善滨供述了本案的盗窃事实与经过。被告人黄善滨于2008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成瘾被凭祥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凭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善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凭价鉴字(2013)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黄善滨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凭祥市公安局凭公(城区)强戒决字(2010)第5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凭公强戒决字(2013)00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凭公行罚决字(2013)00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崇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被害人张忠清的陈述、被告人黄善滨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善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善滨的盗窃事实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所以对于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被告人黄善滨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等量刑情节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黄善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善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丁敏

书记员:何密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