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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张珍珍、展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稷刑一初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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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俊学,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稷山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本村。2012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戊斌,绰号老鼠,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稷山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本村。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网上追逃)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永红,又名三安,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稷山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本村。2012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网上追逃)被昌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被告人石顺利,小名大顺,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稷山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本村。2012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珍珍,绰号坡蛋,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稷山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本村,2012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展虎,又名喜忠,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山西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本村。2006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郭云峰,山西省龙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稷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张珍珍、展虎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3年3月24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被告人石顺利及其辩护人赵建红、被告人张珍珍及其辩护人吴建刚、被告人展虎及其辩护人郭云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岳俊学辩称:他没有盗窃那么多次,以他指认的盗窃现场为准。被告人任戊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相关证据无异议。被告人任永红辩称:他没有参与盗窃那么多次,只盗窃过四五回。被告人石顺利辩称:他只参与盗窃了八次,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另外被盗羊只的价格鉴定太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的次数、数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足,被告人石顺利当庭认可参与盗窃七八次,起诉书认定盗窃十二次明显缺乏证据,且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不一致,相互不能完全印证。2、公诉机关关于盗窃价值的鉴定书存在严重的瑕疵。事实上鉴定时标的物羊只并不存在,完全根据受害人的单方陈述,同样斤数的羊只价值不等,同样生长年份的羊只斤数差异大,应当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3、被告人石顺利在参与盗窃过程中,主要是开车和看车,并不直接实施盗窃羊只,起的是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珍珍辩称:他只参与盗窃了六七次,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九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稷山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羊只时标的物早已不存在,完全是听取了受害人的一面之词,根本没有做任何的实际调查了解,所谓的现场勘查系欺人之谈,该鉴定书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而应结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在调查、了解、走访的基础上,对被盗羊只价值作出合理的估算。2、关于被告人张珍珍盗窃的次数,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九次,而被告人张珍珍只承认六七次,且各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应按六次认定。3、被告人张珍珍在本案过程中系从犯,每次都是石二顺叫的他,作案工具也是其他被告人的,被盗羊只卖多卖少被告人张珍珍不知道,分赃多少被告人张珍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都是石二顺进行分赃,且被告人张珍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属于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展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相关证据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关于价格认定是根据受害人的陈述,不够客观,本身也存在矛盾之处,作为定案依据欠缺。2、被告人展虎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展虎自愿认罪,且对受害人进行了全部退赔,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展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并提供退赔证明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1、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俊学、石顺利伙同王永才、苏振红窜至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冯林生羊圈盗窃两只绵羊,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的二只绵羊总价值2000元。2、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俊学、石顺利伙同石三顺(另案处理)、王永才(另案处理)、苏振红(另案处理)窜至稷山县太阳乡东里村程建登羊圈盗窃三只奶羊。经稷山县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以下均为该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只奶羊总价值3600元。3、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珍珍伙同石二顺、王永才窜至稷山县太阳乡三堡村一果园盗窃鲍东红放养的四只奶羊,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四只奶羊总价值4900元。4、2011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俊学、张珍珍伙同石二顺、王少新(另案处理)窜至稷山县蔡村乡五里井村在一路边田地盗窃黄玉庆放养的三只奶羊,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三只奶羊总价值1200元。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俊学、石顺利伙同贺战勇窜至稷山县太阳乡太阳村韩忠玉羊圈盗窃一只奶羊,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一只奶羊价值1350元。6、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岳俊学、石顺利、张珍珍伙同贺战勇窜至稷山县太阳乡坞堆村马英武羊圈盗窃四只绵羊,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四只绵羊总价值5600元。7、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俊学、石顺利伙同石二顺、王永才、贺战勇窜至稷山县太阳乡东里村程建登羊圈盗窃八只奶羊,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八只奶羊总价值4000元。8、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俊学、张珍珍伙同石二顺、贺战勇窜至稷山县稷峰镇荆平村鲍新生羊圈盗窃三只奶羊,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三只奶羊总价值2800元。9、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珍珍、展虎伙同石二顺窜至稷山县清河镇刘村晋云水羊圈盗窃八只绵羊,展虎付给石二顺、张珍珍每人600元后将羊只拉走。经鉴定,被盗的八只绵羊总价值8900元。10、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少新(另案处理)、永刚(姓名不详)窜至稷山县太阳乡白池村高元茂羊圈盗窃八只绵羊,以3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八只绵羊总价值9600元。11、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岳俊学、展虎伙同王永才、王少新窜至稷山县西社镇麻参坡村任永中羊圈盗窃七只绵羊,展虎付给王永才3000元将羊只拉走。经鉴定,被盗的七只绵羊总价值7400元。12、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永红、石顺利伙同王永才、王少新窜至稷山县太阳乡东里村程杰生羊圈盗窃六只羊。经鉴定,被盗的六只羊总价值8600元。13、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赵二女(另案处理)窜至稷山县清河镇清河村冯吉曾羊圈盗窃三只绵羊,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三只绵羊总价值4800元。14、2011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珍珍伙同石二顺、王少新窜至新绛县阳王镇闫壁村杨宁龙羊圈盗窃三只绵羊,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展虎。经鉴定,被盗的三只绵羊总价值4200元。15、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任戊斌、石顺利伙同石二顺、王永才、王少新窜至稷山县清河镇薛村王保法羊圈盗窃四只绵羊,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四只绵羊总价值4200元。16、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窜至稷山县太阳乡三堡村王玉龙羊圈盗窃八只绵羊,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八只绵羊总价值7800元。17、2012年1月2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石顺利、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赵二女窜至稷山县太阳乡勋重村赵鸣羊圈盗窃五只奶羊,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五只奶羊总价值8700元。18、2012年1月3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永红、石顺利伙同石二顺、王永才、石三顺窜至稷山县太阳乡西里村王海都羊圈盗窃六只绵羊,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六只绵羊总价值8400元。19、2012年1月3日,被告人岳俊学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窜至稷山县太阳乡坞堆村卫喜云羊圈盗窃八只绵羊,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八只绵羊总价值10700元。20、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窜至河津市柴家乡吴村赵彦平羊圈盗窃八只奶羊,石顺利将其中五只奶羊出售给杨振保(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的八只奶羊价值4000元。21、2012年1月22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王永才、贺战勇窜至稷山县清河镇上费村郑新有羊圈盗窃十一只绵羊,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十一只绵羊总价值15400元。22、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伙同石二顺、王永才、贺战勇窜至万荣县通化村蔡堂生羊圈盗窃二只奶羊,石顺利将被盗羊只出售给杨振保。经鉴定,被盗的二只奶羊价值2400元。23、2012年2月8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赵二女等人窜至稷山县稷峰镇苑曲村李苏良羊圈盗窃四只绵羊,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四只绵羊总价值3400元。24、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王永才窜至稷山县清河镇店头村李秦生羊圈盗窃十五只绵羊,以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十五只绵羊总价值15700元。25、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石三顺、贺战勇、王永才窜至稷山县蔡村乡小李村李孟锁羊圈盗窃四只奶羊,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栗俊荣(另案处理)。经鉴定,被盗的四只奶羊总价值9600元。26、2012年3月6日,被告人任戊斌、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窜至稷山县蔡村乡柴村贺竹果羊圈盗窃八只绵羊。经鉴定,被盗的八只绵羊总价值11200元。27、2012年3月7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伙同石二顺、王永才、石三顺、贺战勇等人窜至新绛县万安镇西马村徐奎发羊圈盗窃十二只绵羊,以3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栗俊荣。经鉴定,被盗的十二只绵羊总价值15000元。28、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贺战勇、赵二女窜至稷山县太阳乡西小郝村午绍章羊圈盗窃十四只绵羊,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栗俊荣。经鉴定,被盗的十四只绵羊总价值11400元。29、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贺战勇、赵二女窜至稷山县稷峰镇孙家城村孙益宝羊圈盗窃十一只绵羊,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栗俊荣。经鉴定,被盗的十一只绵羊总价值13850元。30、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永红伙同石二顺、贺战勇、王永才、赵二女窜至稷山县太阳乡东里村程三丑羊圈盗窃三只奶羊,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三只奶羊总价值2700元。31、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贺战勇、赵二女窜至稷山县西社镇麻参坡村任永中羊圈盗窃九只绵羊,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栗俊荣。经鉴定,被盗的九只绵羊总价值9300元。32、2012年3月22日,被告人岳俊学伙同石二顺、王永才、贺战勇窜至万荣县太贾坡村任俊喜羊圈盗窃3只绵羊,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泽瑞。经鉴定,被盗的三只绵羊总价值3600元。33、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贺战勇、赵二女窜至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兰铁锁羊圈盗窃十五只绵羊,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栗俊荣。经鉴定,被盗的十五只绵羊总价值20600元。综上,被告人岳俊学参与盗窃27次,价值205700元;被告人任戊斌参与盗窃15次,价值149550元;被告人任永红参与盗窃15次,价值127300元;被告人石顺利参与盗窃12次,价值57650元,被告人张珍珍参与盗窃6次,价值27600元;被告人展虎参与盗窃2次,价值16300元。其中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珍珍、展虎盗窃数额较大。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程杰生、王保法、王玉龙、李孟锁、晋云水、李秦生、黄玉庆、徐奎发、杨宁龙、高云茂、鲍东红、赵鸣、李苏良、郑新有、马英武、鲍新生、冯林生、任永中、程三丑、韩忠云、卫喜云、程建登、兰铁锁、孙益宝、王海都、午绍章、冯吉曾、贺竹果、任俊喜、原玉中、蔡堂生、赵彦平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分别证实了各自失盗羊只的数量、品种、重量、生长年龄及时间、地点和经过;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任永忠、兰铁锁、孙益宝、午绍章、王海都、卫喜云、赵鸣、李孟锁等人羊只被盗的现场方位、概貌以及提取的足迹、作案工具痕迹经过;3、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任永红、张珍珍、任戊斌、展虎、石顺利住处搜查及扣押物品的品种、数量及经过;4、发还清单;5、岳俊学、石顺利、石二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后公安机关带领该三人指认作案现场的经过;6、稷山县物价局稷价认字【2012】44号、56号价格鉴定书,证实了各被害人失盗羊只在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的经过及最后的价值;7、辨认笔录,证实了石顺利、岳俊学、张珍珍辨认收购被盗羊只展虎、王泽瑞的经过;8、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9、被告人展虎的退赔证明,证实了案发后展虎的家人向公安机关缴纳赔偿款两万元的事实;10、(2006)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11、涉案物品保管及上交材料证明;12、王泽瑞、杨振保、栗俊荣各自的供述笔录,证实了各自收购被盗羊只的时间、价格、数量及经过;13、六被告人的历次供述,相互印证了盗窃的事实和经过;14、六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了各自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相互衔接,互为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俊学、石顺利、任永红、任戊斌伙同石二顺、石三顺、王永才于2012年1月13日盗窃太阳乡下王尹村尚建平绵羊两只,经查该起盗窃没有任何一个被告人的指认现场笔录,且被告人石顺利、任永红、岳俊学及石二顺、石三顺均不承认盗窃事实存在,故本院对该起盗窃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张珍珍、展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张珍珍、展虎故意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作用较大,被告人张珍珍相对作用较小,但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展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岳俊学、任戊斌、任永红、石顺利、张珍珍多次不间断的实施盗窃,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严重侵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展虎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戊斌、张珍珍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展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确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石顺利、张珍珍、展虎的辩护人对稷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书存在瑕疵,价格鉴定过高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鉴定机构根据被盗羊只的品种、数量、年龄、重量,经过现场勘查、查阅案卷、市场调查,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的鉴定方法,作出羊只价格鉴定的结论,并无不当,故对该三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岳俊学、任永红、石顺利及其辩护人、张珍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自盗窃次数和数量有出入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系团伙作案,短时间内频繁盗窃,且为不定性结伙,被告人本人对参与盗窃的次数、数量及经过都不能完全清晰供述,故本院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同案犯笔录,相互印证,合理排除,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综合认定。对被告人张珍珍、展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石顺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俊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任戊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 三、被告人任永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 四、被告人石顺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五、被告人张珍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展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王因山审判员:兰平代理审判员:李满喜

书记员:邢旭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