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原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稷刑一初字第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原国平,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河津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本村。2012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侯审。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稷检刑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国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稷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依法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原国平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所悔悟,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因山

书记员:韩海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