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稷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保红,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农民,住本村。2013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稷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保红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保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保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兰保红归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保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满喜
书记员:韩海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