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小名“三宝”,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建荣。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善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建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事后被告人积极找被害人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望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孝义市东兴酒店文印室,趁无人之际,将东兴酒店员工靳某某放在办公室上的一部iphone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724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3年2月6日在东兴酒店一层办公室(文印室),我的苹果5手机在办公桌上被盗,手机序列号为013354009993631,手机内装的SIM卡号186********,该手机系2013年1月4日在孝义市府东街的三星专卖店以5200元购买的,有发票。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25日左右,我把我的手机给了我妹妹使用,我自己用的一个200元左右的手机,因为手机不好,信号不怎么好,我对象杨某某给我打电话总是听不清说什么,2013年6月27日左右,杨某某就给了我个苹果手机以方便他联系我。该手机是黑色苹果5手机,IMEI是013354009993631。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的苹果5手机价格为4724元。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到案经过。孝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涉案物品发还于被害人。手机销售凭证证实涉案手机系被害人靳某某所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附案佐证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辩护人当庭提交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靳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孟宪智审判员:赵丽霞审判员:苏斌
书记员:薛延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