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菏开刑二初字第1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毕红霞,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菏开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及其辩护人毕经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车某当庭自愿认罪,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车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系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3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吴倩

书记员:石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