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卫刚,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阳市。2013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卫刚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荣、王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卫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梁卫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梁卫刚酒后到海阳市振华商厦一楼苹果手机专卖店内修手机时,将专卖店内中央柜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iph0ne4(8G)手机盗走。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40元。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梁卫刚被传唤到案。案发后,所获赃物已退赔。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海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案发后王某报案。2、证人王某证实,2013年5月4日15时许,她和同事两个人手机店里,她去厕所回来后发现摆在样品桌上的一块苹果4手机被盗,她们调取店内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穿白衣服人把手机拿走了,和这个穿白衣服一起去的人还有李某,她报警了。3、证人李某证实,2013年5月4日14时许,梁卫刚酒后开车拉着他和赵某到海阳振华商厦,他和梁卫刚去了一楼苹果专卖店,李某不知去了什么地方,他去找服务员下载手机软件,后他发现梁卫刚不在店内,他出了店找到梁卫刚和赵某,梁卫刚把他送回家。4、证人赵某证实,2013年5月4日14时许,他和李某、梁卫刚喝完酒后,李某要去海阳振华商厦一楼苹果手机专卖店下载手机软件,进商厦后他们就分开了,大约10分钟后,李某出来了,他们联系梁卫刚就走了。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白色苹果iph0ne4(8G)手机价值人民币2840元。6、海阳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赃款2840元已发还被害人。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卫刚于1981年5月6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以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卫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梁卫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所获赃物已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卫刚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祁华民人民陪审员:姜涛人民陪审员:高从利
书记员:辛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