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2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生于山东省齐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齐河县。1996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月30日被假释,2012年4月19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刚对被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至5月2日,被告人李刚伙同李某某(已故),驾驶李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在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归德镇等地,采用万能钥匙开锁或使用断线钳破锁入院的手段,5次入户盗窃失主王某某等人的电动三轮车等财物,盗窃物品总价值22972.6元。被告人李刚被抓获后,追回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失主,价值8153.4元。2013年6月3日,李刚亲属退赔现金15000元,其中1000元已发还失主王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8日早晨,发现放在长清区的1辆京田牌电动三轮车被盗。被盗电动车于2009年以2260元的价格购买。2、失主杨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8日早晨,发现放在长清区的1辆飞鸽牌电动三轮车被盗。被盗车辆于2007年以2640元的价格购买。3、失主杨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8日早晨,发现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被盗财物有1辆海陵牌三轮摩托车、14袋小麦、2袋玉米。被盗摩托车于2012年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小麦每袋110斤左右,被盗玉米价值约240元。4、失主杨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8日早晨,发现长清区的理发店被盗,被盗财物有电推子、吹风机、U盘各1个。被盗电推子于2年前以45元的价格购买,吹风机于2个月前以70元的价格购买,U盘于1个月前以70元的价格购买。5、失主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2日早晨,发现其放在长清区刘某甲家中的1辆红色踏板式摩托三轮车被盗。摩托三轮车于2008年秋季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6、失主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被盗财物包括不锈钢锅2个、刀具1套、新越牌花生油1桶。7、失主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3箱牛奶。8、失主孙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2日早晨,发现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被盗电焊机1台、冲击电锤1把、磨光机1台及各种品牌的白酒、红酒1宗。9、失主杨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2日早晨,发现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被盗财物有1台组装电脑、1台创维牌液晶电视机。电视机于2008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10、失主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的一天凌晨,其停放于长清区家中的电动车被盗4块电瓶。11、失主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4日早上,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被盗财物包括2条红塔山香烟,1条红双喜香烟和3块电动车电瓶。12、失主赵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4日上午,发现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被盗财物包括1台挂式空调、20余斤黑豆和黄豆及白酒1宗。13、失主赵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4日早上,发现其停放于长清区家中的1辆白色轻骑牌电动三轮车及1辆斯波兹曼二轮电瓶车被盗。被盗轻骑牌电动三轮车于2013年2月16日购买,价值2800元,斯波兹曼牌二轮电动车于2011年9月13日购买,价值2300元。14、失主房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9日上午,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被盗财物包括1袋二铵化肥、8袋尿素化肥及1袋花生。二铵化肥是花了190元购买的,尿素每袋120元,花生重30斤左右。15、失主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29日早晨,发现其停放于长清区家门口的1辆宗申125型摩托三轮车被盗。被盗摩托三轮车于前年花了5100元购买的。16、失主田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3日,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被盗财物包括1辆蓝色警王牌电动车、1块超杰牌电动车电瓶、1个沼气炉。警王电动车是花了1650元买的,被盗电瓶是去年8月以420元的价格购买,沼气炉于3天前以100元的价格购买。17、失主刘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3日早上,发现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2辆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于2013年1月份购买,用一辆旧的小羚羊电瓶车加1700元买的,另一辆电瓶车于2011年6月15日购买,当时价格2200元。18、失主刘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3日,其位于长清区的家中被盗1套红色瓷器茶具,价值100多元。19、共同作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辨认作案地点笔录,证实李某某伙同李刚5次在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杨庄村、孙庄村等地盗窃的事实,并对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李刚自2013年4月中旬开始,以跟随李某某外出要账为名4、5次晚上外出,第二天快天亮才回家,并带回来2辆电动三轮车、1个电钻、电瓶等财物。2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杨某丙、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丁、孙某某、赵某乙、赵某甲、房某某、孙某甲、田某某家中被盗后的现场情况。2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23、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某位于齐河县的住宅及李刚位于长清区的烧烤店内扣押冲击电锤1把、白酒1宗、刀具1套、饭锅1个、杏仁露1提、茶具1套、重骑牌机动三轮车1辆、京田牌电动三轮车1辆、天能牌电瓶2块、红双喜香烟7盒、蓝色小鸟牌二轮电瓶车1辆、飞鸽牌电动三轮车1辆,已分别发还孙某甲、刘某乙、杨某丁、刘某丁、庄某某、袁某某、赵某某、赵某甲、刘某丙、杨某甲。李刚亲属赔现金15000元,其中1000元发还失主王某某。24、作案工具断线钳1把、手电筒1个、开锁工具3个,经被告人李刚当庭辨认照片,确认系其作案时所用。25、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济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刚1996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月30日被假释,2012年4月19日假释期满。26、被告人李刚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李刚与李某某5次盗窃的事实,并对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刚归案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其亲属退赔大部分赃款,本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刚亲属退赔的现金一万四千元,发还失主杨某乙五千零八十八元二角、杨某丙二百元、刘某乙四十八元、赵某某一百四十元、赵某甲七十元、赵某乙三千六百二十五元、房某某一千一百五十四元、王某某三百三十二元、田某某一千一百九十九元、刘某丙一千八百八十三元、刘某丁八十元,余款一百八十元八角抵顶李刚应缴纳的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刘勇审判员:李虎人民陪审员:宋家森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