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卢健、陆福、陆文光、陆志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2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布依族,1993年6月10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工,住贵州省晴隆县。2011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陆某,又名芙蓉,布依族,男,1994年11月7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初中文化,农民工,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陆某甲,别名陆飞,男,布依族,1991年4月10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初中文化,农民工,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陆某乙,男,布依族,1993年5月4日生于贵州省晴隆县,小学文化,农民工,住贵州省晴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拘留,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刑诉(2013)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陆某、陆某甲、陆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玉芳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四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陆某、陆某甲、陆某乙合伙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均成立。卢某、陆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盗窃事实,陆某甲、陆某乙归案后认罪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卢某、陆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陆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陆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王芳

书记员:李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