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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沾刑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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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沾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乳名王涛),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沾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沾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沾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沾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六百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洪歧

书记员:刘向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