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阴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以鲁平阴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燕、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五百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贺庆梅
书记员:张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