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福元,男,汉族,被判刑前住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平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刘福元盗窃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90000元,未执行9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尹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