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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福元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罚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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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刘福元,男,汉族,被判刑前住巨野县。

本院在执行平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刘福元盗窃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90000元,未执行9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樊亭审判员:刘超代理审判员:李磊

书记员:尹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