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姚西林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6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姚西林,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泾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蜀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姚西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姚西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西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西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