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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柏少衡犯容留卖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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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柏少衡,绰号“大胡子”,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以(2012)包刑初字第006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柏少衡犯容留卖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柏少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少衡犯罪前因机床事故致左手受伤,系病残犯,但没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证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柏少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柏少衡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