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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冠刑初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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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甲,男,1981年6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逮捕,2013年7月1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第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5000元(已缴纳5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其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宋纪高

书记员:梁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