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退清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业平
书记员: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