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无刑初字第002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李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2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甲犯罪所得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宗文

书记员: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