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文生,男,汉族。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3年、1987年、2000年、2009年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五年、二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赵德运,男,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5月15日考验期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文生、赵德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文生、赵德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日14补充侦查完毕。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赵德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其辩解从未与魏文生一起盗窃过。起诉书指控其第八起也是因为和魏文生一起去药狗,打算吃狗肉而不是去盗窃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7月8日夜,被告人魏文生伙同他人到临泉县迎仙镇后常湾行政村后常湾村民即被害人常某家,采取药狗、扒墙等手段,入室盗窃红色大阳牌DY125ZH-2型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狗一条。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1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常某家被盗案现场方位示意图。2、常某提供的起被盗摩托车合格证件及相关详细信息。(二)被害人常某陈述,2008年农历六月初六夜里(2008年7月8日),我家被盗。一辆红色大阳牌125号汽油三轮车和一条黑狗被人盗走。小偷是把我们的墙扒开来以后进来的,狗大概有三十斤左右,值70元钱左右,三轮车是我们2006年7月份买的,当时购买价是4700元。(三)被告人魏文生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家住迎仙常湾的常贯利给我打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偷东西。那次我们偷的那家是在后常湾的东头,这户人家住在路北边第二家,被盗的这家离常贯利家不远。盗窃之前,常贯利知道这家有狗,就提前准备了药狗的“三步倒”,先将该药扔到院里狗死了以后,我们才翻墙入院动手到院里偷三轮车。进院里以后,常贯利将狗扔到三轮车上被我们一起带走了。(四)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2008年7月8日被盗的大阳牌摩托三轮车一辆,型号DY126ZH-2,一条重30斤的土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514元。(五)辨认笔录。1、犯罪场所辨认笔录,魏文生辨认出迎仙镇后常湾行政村后常湾169号常某家被盗现场及魏文生辨认出同伙的住处,魏文生辨认出常贯利和万启峰。2、魏文生对常贯利及将摩托车骑走的人辨认笔录。二、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赵德运、魏文生到临泉县韦寨镇韦大营行政村韦大营,采取剪锁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韦某甲家,盗走自吸泵一台及面粉等物。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5元。当夜二人采取同样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韦某乙家,盗走大理石桌面一张、电饭锅一个、电热锅一个,煤气灶等物。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物证照片,韦某甲提供其申泰自吸泵收据一份及自吸泵遗留后壳物证照片一张;韦某乙家被盗大理石遗留桌架及地面擦痕照片。2、书证,韦某乙提供被盗多功能电热锅、电饭锅发票一张,大理石发票一张。(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韦某甲陈述,我又名叫“联合”。今年(2012)年农历正月三十夜里,我家被盗了。因为当时我和我老婆急着出去打工也没有报案。直到秋收我才回来。当天我和我妻子准备出门打工,走到我家新房子处发现我家新房子的门被撬开了。和我们家同夜被盗的还有俺家西边韦某乙家。我家被盗的有一床花棉花被子,不是新的。半袋面粉,约三十斤,一个自吸泵。我家新房子在我们庄的东南角,院门朝南,围墙都是白色的。2、被害人韦某乙陈述,我和全家人都在宣城打工,今年过了春节出去的。我知道被盗后,从宣城回来也没有报警。前些天听说警察带小偷指认被盗现场到我家,我邻居就通知我回来了。我家在2012年农历正月三十日(阳历2012年2月21日)被盗过,被盗一张大理石桌面,一床棉被,电饭锅一个,电热锅一个,煤气罩一套。大理石桌面大约有200斤左右,红边黄面,宽约0.6米,长约1.3米。我家损失的东西大概有2400余元。我家在俺庄的东头,西边是学校,门口沿河。房屋门朝南,小偷是从院门口剪锁入室的,当时小偷应该开着三轮车进去的,因为院里留着三轮车轮子的痕迹,大理石的桌子腿和桌架子还留在家里。(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赵德运于2012年8月22日供述,2012年农历二月份前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天下午魏文生给我打电话,让夜里下夜(去偷东西)。夜里十点左右的时候,我骑着我的汽油三轮车带着魏文生到韦大营南地。我们先到一家,魏文生用断线钳将门锁剪断,在这家偷了一个电饭锅和铁锅。然后我们又到另外一家,偷了一张大理石桌面,大理石桌面应该没有使用过,黄色的,宽约60公分,长约2米,很重,大概有200斤左右。我们偷的东西都放在魏文生家里了。还有其他的东西,我都记不清了。被告人赵德运当庭对其供述予以否认。2、被告人魏文生对该起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无供述,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指认其当时系和赵德运一起参与该起盗窃。(四)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明韦某乙家被盗物品价格经鉴定为709元;韦某甲家被盗物品价格经鉴定为415元。(五)犯罪场所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赵德运于2012年8月15日对其盗窃的韦某甲、韦某乙家进行现场指认。三、2012年2月23日夜,被告人赵德运、魏文生到临泉县韦寨镇板桥行政村吴庄村民即被害人吴某乙家,采取剪锁入室的方式,盗走容声牌洗衣机一台、21寸康佳彩电一台、奇洛瓦牌冰箱一台、红色宗申牌ZS110-6型摩托车一辆及玉米豆子棉被等物。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62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物证现场照片,吴某乙两个儿子家现场方位照片。2、书证,吴某乙提供家中被盗物品相关发票及合格证。(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乙陈述,2012年农历二月初三(也就是二月初二夜里),在韦寨镇吴小庄我自己家被人盗了。被盗一台电冰箱、一辆宗申摩托车、十来床被子、一台21寸的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还有几十袋玉米。摩托车是红色的,型号是ZS110-6。还有一袋120斤的豆子。我家东西损失共计15700余元。2、被害人蒋某陈述,吴某乙是我丈夫,我们的两个儿子都在上海打工,我们老两口帮他们看家。2012年农历二月初二夜里,我两个儿子住的两层楼被人偷了。被盗的有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棉被、玉米,还有小孩的衣服、十八床被子,被子是儿子结婚用的。还丢失了一些小孩的衣服,毛毯等物品。如果这些衣物让我辨认,我一看就能看出来。(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赵德运于2012年8月16日供述,2012年阳历2月份,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我和魏文生还到一个庄里去偷过一次。我们到韦寨北边约五里地的地方朝西走,然后朝北拐。这家是大门朝南的二层楼,楼房周围是庄稼地。我们通过剪锁入室的方式进去,我在过道里看着人,魏文生用钳子将门剪开进去看屋里都是有哪些东西。魏文生看后跟我说这家玉米多,让我们先拉一趟,再回来拉被子等物品。我就先开着三轮车将十几袋玉米拉到魏文生家,之后又回来装到车上几袋玉米、几床被子和一辆摩托车。我们这次偷的主要有20多袋的玉米,大概有六七床被子、一辆小架摩托车。这些东西都拉到魏文生家里了。玉米卖了2100元钱,我和魏文生各分到1000元钱,剩下零钱用来加油了。被子我拿了两床,剩下的给魏文生了。小架摩托车留给魏文生了,后来他给我1200元钱,我也不知道摩托车他是怎么处理的。被告人赵德运当庭对其供述予以否认。2、被告人魏文生于2012年10月23日供述,我和赵德运到过韦寨北边盗窃过一家,偷的有玉米等物,那次偷的东西分两次拉走的。被告人魏文生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指认其当时系和赵德运共同实施该起盗窃。(四)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明吴某乙家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8622元。(五)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2、犯罪场所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赵德运于2012年8月15日对韦寨镇吴小寨村民吴某乙家被盗现场进行指认。3、辨认笔录及相关物证照片,蒋某到对魏文生家的东西进行辨认后,挑出其家被盗物品床单2条、毛毯1条、羽绒服1件、棉被5床并被其领走。四、2012年3月6日夜,被告人魏文生伙同赵德运到临泉县韦寨镇韦大庄行政村新寨自然村即被害人靳某甲全家,采取剪锁入室的方式,盗走大阳牌DY125-5型摩托车一辆、锦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千足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钻坠项链一条、黑狗一条及棉被、毛毯、衣服等物。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除14床棉被、10床毛毯、一条黑狗外,其余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54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物证照片,证明靳某甲付家被盗的黑狗特征及魏文生家疑似赃物照片。2、靳某甲付及靳某乙提供家中被盗物品相关发票及大阳牌摩托车合格证、锦鸽牌电动三轮车用户报修凭证、戒指、珠宝等购买发票。(二)证人证言。1、证人靳某甲付证言,我来报案,我弟弟靳某甲全家被盗了。今天早晨八点五十分左右,我发现靳某甲全家被盗。听邻居说是在昨晚凌晨左右被盗的。今早我到靳某甲全家,发现养的狗不见了,屋里被翻的乱七八糟的。被盗的物品有一条一万多元的链子,一辆大阳牌摩托车、一辆锦鸽牌电瓶车,狗有八九十斤,价值大概有两千多元。2、证人魏文生的老婆程世云的证言,我丈夫魏文生今年年前才被刑满释放出狱的。今年(2012年)农历4月26日我在我家韦小庙开了一家农家土菜馆,平时魏文生就在家里经营饭店。我家的黑狗是魏文生弄回来的,养的至少有三个多月了,我也不知道他从哪弄的,他说是赵德运的。我跟魏文生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所以很多事情也不清楚。(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靳某乙陈述,住韦寨镇韦大庄行政村新寨。我家在2012年3月17日被盗了,当时门鼻子是用钳子剪断的,家中被盗的有摩托车、电瓶车、被子、衣物等物品。院子里养得一条黑色的狗也不见了。这条狗是藏獒与狼狗的杂交狗,狗蹄子有点黄色,狗胸前有点白毛,左耳缺失一点。今天我到韦小庙农家土菜馆吃饭时,发现我家被盗的狗在这个院子里。靳某甲全和靳某甲付是我儿子。2、被害人韩某陈述,靳某甲全是我丈夫,靳某甲付是我婆哥,靳某乙是我公爹。我家被盗的物品有一辆摩托车、一辆电瓶车、十五床棉被、十条毛毯、还有衣服、一个千足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等物。我家被盗的棉被和毛毯有哪些特征我说不出来,但是让我辨认肯定能认出来,因为是自己的东西。(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魏文生于2012年10月25日供述,2012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夜里,赵德运给我打电话讲要下夜,我同意了。然后赵德运就骑着三轮摩托车,就是抓住我们时开的那辆车,带着撬棍、断线钳、药狗药从我家顺韦艾路来到新寨。发现有家没有人,我们就向院子里投放药狗药,赵德运用断线钳剪断门锁、门鼻进入堂屋盗窃。我们在这家偷的有八床棉被、和四床毛毯、一辆摩托车、一条黑狗还有棉袄、棉衣等物。这家的大衣柜里的东西都是赵德运拿的,他有没有拿其他的东西我也不清楚。这天的东西我分了六床棉被和两件棉袄,狗没有被药死,被我养起来了。被告人魏文生当庭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指认其当时系与赵德运共同实施该起盗窃。2、被告人赵德运对该起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无供述且当庭对该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五)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明靳某甲全家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0548元。(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犯罪场所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魏文生对韦寨镇韦大庄新寨村民靳某甲全家被盗现场进行辨认。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2012年8月31日,靳某乙在韦寨镇韦小庙农家土菜馆吃饭时发现自己被盗的狗,遂报案。侦查员到魏文生家的土菜馆时,发现一条黑狗,靳某乙及其儿子与该狗交流后,顺利将该狗牵走。3、辨认笔录及物证照片,韩某对魏文生家嫌疑赃物进行辨认后,辨认出棉被1条、衣服3件并将该物品领走。五、2012年3月19日夜,被告人赵德运伙同魏文生到临泉县韦寨镇韦大庄行政村潘庄,采取剪锁入室的方法先后进入潘庄村民即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家,分别盗窃潘某甲家组装电脑一台、麻将机一张、格里挂壁空调一台及棉被、毛毯、项链等物;盗窃潘某乙家豪进牌125-9型摩托车一辆;盗窃潘某丙家红薯500余斤、钢筋200余斤;盗窃潘某丁家康佳彩电一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潘某甲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785元;潘某乙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57元;潘某丙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8元;潘某丁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物证照片,潘某乙、潘某甲、潘某丙、潘某丁等人家被盗现场照片。2、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丁提供家中被盗部分物品凭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甲证明,我丈夫是潘之富,昨天夜里我们庄有好几家都被偷了,我家的狗也被药死了。半夜我家狗叫的厉害,我出去看时发现狗嘴里吐白沫,还一直的哼哼,不久就死了。我当时很害怕,就回去关上门睡觉了。我家当天没有被盗。2、证人即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的母亲韦素敏证明,我来报案,我大儿潘某甲和二儿潘某乙家在2012年3月19日夜里至2012年3月20日凌晨被盗。潘某甲家被盗的有台式电脑一套、麻将机一张、12床棉被、4床毛毯、一条金项链、一套壁挂式空调(包括室内外机)。潘某乙家被盗的有大架摩托车一辆、一条金项链、一对耳钉、一对耳环、4板鸡蛋120个,3板鸡蛋90个。我们庄是个小庄,就十几户人家。潘某甲家就在我们庄西侧最北边一排,院门朝南,潘某乙家在俺庄最西边的一排房子,从北朝南数是第二家,院门朝东。小偷是通过剪锁入室,或者剪门鼻子进去的。3、证人即被害人潘某甲的妻子陈中芳证明,潘某甲是我丈夫,我家被盗时我们都在福建打工。我家被盗的物品有台式组装电脑一台,麻将机一张,格力壁挂式空调一套,带水泵的柴油机一台,金项链一条,棉被12床。我家被盗的棉被和毛毯都是新的,没有使用过。4、证人即被害人潘某乙的妻子卢继芳证明,潘某乙是我丈夫,当时我家被盗时我们都不在家。我婆子韦素敏给我们打电话了。我家被盗的物品有摩托车一辆,金项链一条,白金耳钉一对,千足金耳环一对。这些首饰都被我放在一个红色的女式手提包内。5、证人即被害人潘某丁的母亲刘锦云证明,我儿“新军”(潘某丁)家被盗了。今早我起床后到我儿家看,发现大门开着,平常放在院里的一个架车不见了。小偷是通过将门锁和门鼻子剪断的方式进院里的。新军家少了一台电视和以前他在外地打工买的扳子、钳子也不见了。我还听说我西边邻居潘之富家的狗昨晚夜里被药死了。后来我家的架车在我们庄东边河南沿路东被人发现了。6、证人即被害人潘某丙的母亲李翠英证明,今天我二儿潘某丙家进贼了,门鼻子被剪断以后小偷进去的,被偷了六袋红薯、200斤左右的钢筋、还有一床旧被子。价值在1000元左右。潘某丙家是门朝南,带个院子。(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潘某甲电话询问笔录,韦素敏是我母亲,她跟我通过电话了,说我家物品被盗了。我知道我家被盗了哪些物品,有台式电脑一套,组装的。麻将机一张,项链一条,格力壁挂空调一套,12床新棉被,4床新毛毯,带水泵的柴油机一个。2、被害人潘某乙电话询问笔录,韦素敏是我母亲。我母亲和我通过电话,说我家被盗了。我知道我家被盗的有哪些物品,豪进牌蓝色125-9型摩托车一辆,黄金项链一条,千足金耳环一对,白金耳钉一对。这三样东西都是在一个红色女式包里装的。3、被害人潘某丁陈述,我在潘庄的老房子被偷了。损失了一台彩电,我在柜子里放的扳手、大钳子也不见了。我家后边的几家邻居门锁也被剪了,东西也被偷了。我家大门朝南,有个院子。(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赵德运于2012年8月16日供述,2012年阳历3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魏文生打电话给我,说晚上一起去偷麻将机。当天晚上十点左右我骑着我的三轮摩托车到魏文生家,他将提前准备好的断线钳、撬棍、“药狗蛋”带上。魏文生骑着三轮车带着我向韦寨方向去。到了韦寨的一个庄里。我们采用断线钳剪断门锁、门鼻的方式进屋,一共偷了四家。开始进庄时庄西南角第一家狗叫的厉害,魏文生先扔了一个药狗蛋进去,不一会狗就不叫了。我们最先进的是门朝南的两家,东边一家偷了一台麻将机、西边一家偷了大概五袋子红薯,门朝东的一家偷了一辆摩托车,我们还进了一家,用了他家的架车子拉东西,因为我们将三轮摩托车停的地方远些在庄旁边的窄桥处了。我们用架车将偷的东西运到我们的三轮车上,然后将架车给扔了。那辆摩托车因为打不响,一起放到三轮车上拉走了。这次偷东西我只拿了三袋红薯,其他的都给魏文生了。我没有见到项链之类的东西,都是魏文生进去偷的,我负责在院子里看着有没有人来。被告人赵德运当庭对该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2、被告人魏文生于2012年10月26日供述,2012年阳历3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晚上十点多赵德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一起去偷东西。他骑着他的三轮摩托车来我家接我。我们带上电把、钳子、撬棍、药狗的东西就出发了。我们走到一个桥旁边,把车放在桥东侧的小树林旁边的路上,然后和赵德运拿着工具步行到潘庄庄里面。我们一共在这个庄里偷了四家。我们进庄后,庄西南角第一家,门朝东的一家有狗叫,赵德运往院里扔了药狗蛋,过一会狗不叫了,我们才进庄里。庄东边有两家门朝南的,赵德运用钳子剪断门鼻子,我负责望风。东边一家我们偷了一台麻将机、一台空调,紧挨着西边一家我们偷了几袋子的红薯。然后我们到庄西边,在门朝东的一家偷了一辆豪进牌大架摩托车、几板鸡蛋、几床毛毯和棉被,然后又到庄东边一家门朝南的一家偷了一台电视机、一小包工具。这家有一辆破架车,我和赵德运把我们在这几家偷的东西搬到这两破架车上,用这辆架车将我们的东西拉到桥东边我们三轮车停放的地方,装到我们三轮车上,因为那辆豪进牌摩托车装不上三轮车,赵德运骑着三轮车带着其他东西在前面走,我推着偷来的那辆摩托车在后面,破架车被我们扔到桥东边小树林旁边的路上了。到家后,赵德运只给我几床毛毯、棉被还有几袋红薯。剩余的东西都被赵德运拉走了,那辆摩托车推回我家了。被告人魏文生当庭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其当时系和赵德运共同实施该起盗窃。(五)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明潘某甲家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3785元,潘某乙家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057元,潘某丙家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658元,潘某丁家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482元。(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2、犯罪场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赵德运于2012年8月15日现场指认其到临泉县韦大庄行政村潘庄盗窃的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四家。魏文生于2012年10月25日对该四户被盗现场进行辨认。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2012年8月14日对魏文生处所进行搜查时,发现在其院落内有一辆蓝色豪进牌HJ125-9型摩托车。经查对比,该车为潘某乙被盗摩托车。遂对该摩托车予以扣押。4、辨认笔录及相关物证照片,陈中芳对魏文生家疑似赃物进行辨认后,没有发现自家东西。六、2012年4月1日夜,被告人赵德运、魏文生到临泉县韦寨镇韦楼行政村楼东被害人韦某丙家,剪锁入室,盗走美的牌电磁炉一台、蒸锅一个、饮料及金龙鱼色拉油、鸡等物。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2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韦某丙于2012年8月25日陈述,我家在2012年4月1日(农历3月11日)时被盗过。我当时没有报案。我每天夜里都是到公路沿的猪圈里睡觉,案发第二天早晨我回家时,发现大门敞着,锁不见了,东边房间的门鼻子被剪断了,我就知道被盗了。我被盗的物品有美的牌电磁炉一台、蒸锅一个、煮锅一个、烧水壶一个,我放在箱子里的死棉袄、丝绵被、布料、两套黄色的旧军装等物被盗。伊利牌饮料四件半、两大袋葡萄糖、两袋奶粉、一桶金龙鱼牌5L的色拉油,一床新毛毯、三只鸡(两只芦花鸡,一只黄鸡)。还有我的退伍证、一枚三等功功章也被小偷拿走了。因为当时我屋里被翻得很乱,我要收拾东西,换锁,还要去看我养的猪,就没有顾得上报警。(二)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赵德运于2012年8月16日供述,2012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魏文生打电话让我一起去偷东西。我骑着我的三轮车带着魏文生出发,路上由魏文生指路,到韦寨镇韦楼东头一家朝南的院子,魏文生用断线钳将门锁剪断,我们在这家偷了三只鸡,两只芦花鸡、一只黄鸡,还有电磁炉、锅、饮料和色拉油之类的东西。这些东西我都给魏文生了。他年前刚回来,家里负担重,偷了东西就多分给他一点。被告人赵德运对该起犯罪事实当庭予以否认。2、被告人魏文生对本起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无供述,但当庭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其当时系同被告人赵德运共同实施该起盗窃。(三)鉴定意见。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明韦某丙家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721元。(四)辨认笔录。1、犯罪场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赵德运于2012年8月15日对韦寨镇韦楼村韦某丙家被盗现场进行辨认。2、辨认笔录及物证照片,韦某丙对魏文生家嫌疑赃物进行辨认后,辨认出壶一个、多功能蒸锅一个。七、2012年4月21日夜,被告人赵德运伙同魏文生携带断线钳、撬棍等作案工具到临泉县韦寨镇桂王庄行政村,剪锁入室,先后入户对被害人王某甲、张某家进行盗窃,赵德运、魏文生先将王某甲家的被子、电风扇、液晶电视机等物装进王某甲家的柴油三轮车上,后将三轮车移至王某甲家院子。后二人又到被害人张某家,将张某家的太阳能、酒、电磁炉、煤气罐、冰箱里的食物移至过道下,并将停放在过道下的电瓶三轮车的锁剪断,欲将王某甲家、张某家财物窃走时,被回家的王某甲发现,魏文生、赵德运逃跑。经临泉县价格中心鉴定,王某甲、张某家被盗物品价值1722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王某甲、张某家被盗现场照片。魏文生、赵德运DNA送检及比对情况,证明在2012年4月22日,王某甲、张某家被盗后,受害人报案,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提取两个核桃花生露空瓶进行检验后,为曾犯罪人员魏文生、赵德运所留。(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2年4月22日凌晨,我家被盗了。昨天夜里我上网后回家,发现我家旁边的路上停着一辆三轮车,到家后我发现我家大门敞着,屋里灯没有开,门鼻子被剪断了。原来停放在堂屋的柴油三轮车被移动到院子里,车上堆了我家好多东西,有被子、电风扇、鞋、液晶电视等。我家二楼养的野鸡,也被他们装到袋子里,放到三轮车上了。我回到家时,他们只是把东西装好,还没有盗走。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2年4月21日我家被盗,因为我儿子王某甲回来时正好被发现,东西才没有被搬走。当时我家的一辆柴油三轮车本来停放在堂屋,被小偷推到了院子里,还有我们家的被子、电风扇、液晶电视、两只野鸡等物都被装到了车上。3、被害人张某陈述,今天(2012年4月22日)凌晨两点多我在鸡棚看鸡,我家邻居王某甲的爸给我打电话,说我们两家被偷了。我就回去看了一下。发现我家大门的门锁被剪断了,我家的太阳能、酒、冰箱里放的吃的,电磁炉、煤气罐等东西都拿到过道里了,过道里停的一辆电瓶三轮车的锁也被锁剪断了。屋里被翻得乱七八糟的。可能是因为王某甲回来了,所以东西都没有被偷走。(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魏文生于2012年10月26日供述,今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和赵德运一起到临泉县韦寨镇桂王庄去偷过东西。但是有人回来了,东西没有被偷走,这个地点我昨天也去辨认过了。当天晚上十一点多,赵德运给我打电话,让一起出去偷东西。赵德运他的三轮摩托车到我家来接我。我们将提前准备好了电把、撬棍、钳子、药狗蛋带好就出发了。进入桂王庄后,我们将三轮车停好。到庄东边的一个二层楼,赵德运负责用钳子剪门锁,我负责望风。我们进去后,将楼上楼下的东西都翻了一遍,将准备带走的东西都挪到了院子里。然后我和赵德运又往西走,到一家门朝南的房子,赵德运用钳子剪开门锁我们进屋后将几个屋子翻了一遍,把想带走的都挪到了过道里,然后赵德运把我们自己的摩托车骑过来,我们准备往车上装东西的时候,发现西边有人来了,我们就赶紧骑着摩托车跑了,东西都没有被偷成。被告人赵德运在侦查阶段对该起犯罪事实没有供述,但被告人魏文生当庭对该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其当时系和赵德运共同实施该起盗窃。(四)鉴定意见。1、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证明2012年4月21日,王某甲、张某家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7227元。2、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鉴定书,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在2012年4月22日韦寨镇桂王行政村桂王226号王某甲家中现场提取相关物证。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外源干扰情况下,支持1号检材核桃花生露瓶口擦拭物是赵德运所留,支持2号检材核桃花生露瓶口擦拭物是魏文生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五)勘验、辨认笔录。1、王某甲、张某家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2、犯罪场所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魏文生于2012年10月25日对韦寨镇桂王行政村桂王王某甲、张某家被盗现场进行现场辨认。八、2012年8月13日晚,被告人魏文生给赵德运打电话,称其亲戚因与人打架出事了,家中没人,准备偷其家财物。当晚二人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到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行政村崔庄即被害人韦某丁家,二人先将药狗的鸡腿投放至韦某丁家院内,正准备入院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物证照片复印件,2012年8月13日,公安局民警对魏文生、赵德运作案工具隆鑫牌三轮车及断线钳、撬棍照片复印件。现场物证提取情况说明,2012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临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韦寨镇柘树庄行政村崔庄工作中,发现赵德运、魏文生有作案嫌疑,欲对其二人盘问时,二人准备逃跑被侦查员抓获。侦查人员在崔庄村民韦某丁房屋东侧20米处树枝垛上,提取赵德运逃跑时遗弃的编织袋条,内装螺旋钢撬棍一根,黄色断线钳一把。在崔庄通往韦寨镇路田间小路上,发现一辆红色隆鑫牌汽油三轮摩托车一辆。该批物品被扣押。临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编织袋条,内装内装螺旋钢撬棍一根,黄色断线钳一把。隆鑫牌三轮车一辆。韦某丁家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二)被害人韦某丁陈述,我丈夫韦国强,小名叫“春海”因2012年8月8日跟人家打架,把对方打死了,现在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我丈夫出事之后我们家里人也不敢在家住了。平时家里有两条藏獒犬,白天我会回来喂它们。今天(2012年8月14日)我回来后发现院子里有药狗的药。因为狗被关在铁笼里,所以没有吃。那药狗的药是绑在鸡爪子上的,被我发现后扔了。离我家庄南二、三里处有一家农家土菜馆,我去那吃饭时,那老板说跟我姨姥是一个庄的。我知道他小名叫“得意”。(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赵德运于2012年8月14日供述,2012年8月13日晚上七、八点钟左右的时候,魏文生给我打电话,说他老表跟人家打架出事了,家里没有人。准备到他家偷东西,我就同意了。当天晚上十点左右,我骑着我的三轮摩托车,拿了一个红色的手电筒,到魏文生家以后,魏文生用自家饭店的鸡爪和“三步倒”药狗药绑在一起,又拿了钢筋撬棍和断线钳。这些东西放到我的三轮车上,我骑着三轮车带着魏文生去魏文生老表那了。到了之后,魏文生先往院里扔了一个“三步倒”,当时狗叫的厉害,我们就从院南边的巷子走过,想看看周围是否有人,刚走到屋后面拐角时被警察发现,就被抓住了。抓获我时,我口袋里装的工具是用来别摩托车所用的。被告人赵德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辩称仅是到被害人家某,准备吃狗肉,而非盗窃。2、被告人魏文生于2012年8月29日供述,2012年8月13日夜,我和赵德运准备到韦寨镇崔庄偷“春海”家的东西,结果没有偷成被抓住了。被告人魏文生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当时其系和赵德运共同实施该起盗窃。(四)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物品照片,2012年8月13日23时,在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行政村崔庄侦查人员对赵德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下衣口袋有白色六棱自制工具一个,扳手一个,红色可充电电筒一把等物。对魏文生检查时,发现下衣口袋有手机一部和红色可充电电筒一把。另查明:被告人赵德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止。因该次盗窃,于2010年9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35天。本案的综合证据有:(一)书证。1、赵德运住院病历及魏文生健康体检证明。证明赵德运曾因脑溢血、高血压于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元月11日住临泉县人民医院治疗。2、赵德运入所健康检查表。3、关于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赵德运的情况说明,临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赵德运于2012年8月13日22时30分时被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行政村崔庄抓获。当时赵德运、魏文生正准备进行犯罪活动。赵德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天准备盗窃韦国强家的事实,并主动供述其伙同魏文生于2012年农历2月至4月在韦寨镇韦楼,还有的村庄不知道村名的地方入室盗窃,并愿意带领侦查员寻找案件现场。2012年8月15日,赵德运辨认的犯罪现场共4个村庄**受害人,其中吴某乙家被盗案于2012年3月9日立案侦查、韦寨潘庄居民家被盗案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侦查。韦某甲、韦某乙家、韦某丙家被盗时均没有报案,之前公安局并不掌握该三起案件。4、发破案经过,临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证明,2012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刑侦大队侦查员对韦国强涉嫌故意伤人一案的调查走访中,在临泉县韦寨镇柘树庄行政村崔庄韦某丁房屋东侧,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的中年男子,遂对两人进行盘问,两人欲逃跑被抓获。经对两人身份核查,该两人为魏文生和赵德运。经查,魏文生和赵德运为2012年4月22日韦寨桂王村王某甲、张某家被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DNA信息比对发现)。遂将该二人拘传到案。5、临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当时在办理赵德运、魏文生盗窃案件时,没有对赵德运、魏文生进行同步讯问录音录像。6、临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4月22日“王某甲家被盗案”后,侦查人员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当场在现场提取饮料瓶2个,并将2个饮料瓶送阜阳市刑事科学研究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此送检的2个饮料瓶上遗留的生物检材信息成功比对入库的前科人员魏文生(××)、赵德运(××)。6、相关领条,蒋某从刑侦大队领取床单2条、毛毯1条、羽绒服1件、棉被5床;韩美从刑侦大队领取棉被1床、衣服3件、黑色棉袄2件;潘某乙从刑侦大队领取豪进牌旧125-9摩托车1辆。7、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临泉县人民法院刑字(83)第277号、(87)临法刑字第75号、(2000)临刑初字第135号、(2010)临刑初字第18号、(2011)临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魏文生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3年、1987年、2000年、2009年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五年、两年六个月。被告人赵德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共羁押35天。于2011年5月16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5月15日止。8、魏文生释放证明,证明魏文生于2011年11月14日被刑满释放。9、抓获经过,2012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临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正准备实施盗窃的魏文生和赵德运两人被当场抓获。10、户籍证明,证明涉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二)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侦查人员对魏文生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其堂屋西侧有一间简易房屋,屋内摆放的有棉被、衣服、电器、电线等杂物,经搜查,该物品疑似赃物遂予以扣押。该物品中有部分物品已被受害人领走;侦查人员对赵德运家搜查发现疑似赃物进行扣押。上述八起犯罪事实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魏文生对其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被告人赵德运虽对其犯罪行为拒不供认,但是其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魏文生供述及当庭指认,且有赵德运本人在公安机关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其中第七起盗窃时,两被告人被发现后及时逃离现场,因其准备窃走的物品还遗留在被害人院内,故依法应认定为未遂。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文生、赵德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文生、赵德运其中两起盗窃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文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德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魏文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赵德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文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赵德运的缓刑部分。三、被告人赵德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两千元(已缴纳一千八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魏文生的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赵德运的刑期自2012年8月13日至2017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林代理审判员:曹瑜人民陪审员:陈东海
书记员:孙媛媛(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