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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蔡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夏刑初字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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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夏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农民。200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蔡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樊某的陈述;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物证照片;5、夏邑县公安局罗庄派出所出具的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6、夏邑县人民法院(2006)夏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7、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8、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建军

书记员:陈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