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达渠刑初字第2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四川大竹县人。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1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盗窃,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9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8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善烈、潘传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未作实质性辩解。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渠县同济医院外停车点,将郑某某停放在停车点的一辆林肯150型摩托车盗走。事隔一天后,受害人的侄儿段某通过同济医院与翰林网吧的监控录像认出盗窃摩托车的就是罗某某,并联系罗某某问其是否在翰林网吧外盗窃了一辆摩托车,在段某、李某某等人的追问下,罗某某在现场承认了该盗窃摩托车的事实。经鉴定:被盗林肯150型摩托车价值511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渠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郑某某报案称:在同济医院摩托车被盗。2013年4月18日立案,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1日经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2、郑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今天中午12点多钟到1点半左右的时候,我停在渠县翰林网吧门口的林肯摩托车被盗了,这辆车是上午11点多钟的时候停在那里的,下午1点多钟就发现摩托车被盗了。我的摩托车是林肯牌架子车,型号是LK150-8E,车牌号是川S12E**,颜色是蓝色的,是2013年2月4日在渠县金鑫摩托车车行购买的,车架号是LZL15P8E7CHJ04340,发动机号码是120905001。今天我到渠县同济医院去拷贝的这段监控录像,我拷贝好了后就将监控录像拿到派出所去了的,然后我就我姐姐家去,到了中午我侄儿回来的时候我就叫他帮我看看认不认识偷摩托车的人,我侄儿看了后就说有点像罗某某,但是他看了后也不敢确定就是罗某某,我就给他说到翰林网吧去看那段偷车的监控录像,那段录像要清晰些,于是我就和我侄儿一起到翰林网吧去了的,我侄儿在翰林网吧看了那段录像后就确定是罗某某,然后我侄儿就将罗某某的电话问到就给罗某某打的电话,电话打过去后侄儿就问他是不是他偷的摩托车,当时罗某某就承认是他偷的摩托车,后来公安就将那个年青娃儿抓走了。3、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5点多钟二中刚放学的时候,段某来到我经营的饭店里对我说:摩托车被盗了,我看了监控录像是罗某某偷了的。”并问我罗某某在什么地方,我给罗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罗某某在什么地方,罗某某说在万兴广场仁和医院找人。段某对我说叫罗某某来我饭店一下,罗某某说当时有事,等会过来。段某叫我问一下罗某某最近一段时间偷摩托车没有,罗某某当时就承认偷了一辆摩托车。段某叫罗某某过来一下,隔了一会罗某某给我发了一个信息,信息的内容是:“阿真,叫他们先走,我等会给他们打电话。”我把信息给段某看后,段某就走了。大约隔了半个小时,罗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立即到吉祥网吧去一下,他在吉祥网吧下面等我,走拢后看见段某,还有几个人在对罗某某说叫他把摩托车拿出来,罗某某没有说话。我过去问罗某某把摩托车拿出来算了,罗某某说他把摩托车卖了。我又对段某说罗某某已经把摩托车卖了。隔了一会公安局的民警来了,就把我们全部带到公安局了。公安机关提供保险公司门前摩托车被盗监控录像给我看,我看后认识偷摩托车的人,我肯定是罗某某在偷摩托车。4、段某的证言证实:我二姨郑某某的摩托车被盗了,她把监控录像给我看后,我看人有点不清楚,我看那个人走路的姿势有点像罗某某,我看完录像后,就去找到李某某对他说:“我二姨的摩托车被盗了,通过看录像是罗某某偷的,你们是亲家关系,请你叫罗某某把摩托车还了就算。“李某某说他给罗某某打电话问一问,确定是不是他偷的摩托车。说完后李某某立即给罗某某打的电话,阿真马上问罗某某昨天在保险公司偷没有偷摩托车,当时罗某某不说,阿真对罗某某说监控录像是你,再不说他们就报案了。罗某某就说摩托车是他偷的。我接过电话对罗某某说只要把摩托车还了,并给他每人100块钱,又另请他们吃饭、喝酒。罗某某对我说他偷那么多车都没有还过,昨天偷的摩托车已卖给大竹去了,叫我给他两天时间,他把车子找回来给我。我和罗某某约到吉祥网吧后,他还带了两个人来,我对罗某某说今天把摩托车还了,罗某某说过两天还,我和他刚争吵起来,公安局的民警来了把我们带到公安局。我二姨被偷的摩托车是林肯牌150型摩托车,是昨天中午12点多钟在保险公司对面花台边停放时被盗的。我见了罗某某后他说他是在保险公司偷的摩托车,我问罗某某时,罗某某一块带来的阿真、任某某和我这边的张某某、毛狗、黄某都在场听到的。5、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大概5点多钟的时候,罗某某接到段某打的电话,在打电话的时候我就听到段某在说:”是不是你将我二姨叔的摩托车偷了。”罗某某就说:“那个摩托车是我偷的。”然后罗某某叫段某到人民市场旁边的溜冰场等到起说摩托车的事情。电话接完后罗某某就对我们说他把段某二姨叔的摩托车偷了的,他还说等会可能要打架,就叫我、任某某和他一起到吉祥网吧外面去找段某把摩托车的事情处理了,我们三个到后罗某某和段某两个人就在说摩托车的事情,我和任某某就站在一边的,他们在那里说大概十分钟的样子就被抓了。6、孙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我翰林网吧上网,两点多钟的时候,段某到网吧来找到我叫我帮他看监控录像里面的那个人我认不认识。我去看了监控录像,我认识监控录像里面的那个人,这个人我认识,原来看到过的,我只知道他叫“飞儿”。我在看监控录像的时候段某给我说了录像里面的那个人是偷他二姨叔摩托车的那个人,并让我看是不是罗某某。我看了后就说有点像罗某某,特别是走路的样子。当时看监控录像的时候除了我外,还有黄某和我一起在那里看,黄某看后我没听见他说什么。我们看了监控录像后,段某叫我和黄某一起去找罗某某,我们没有去,并叫段某找到人后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去看看是怎么回事,然后段某就离开了的,后来段某给我们打电话,叫到人民市场去,我们到了后就看到段某和罗某某在说什么,我们到了没有两分钟,公安局的人就来了,然后就把我们带到公安局来了。7、雷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我黄某、孙某在一起耍,在六点钟的时候,我们到吉祥网吧的时候就看到段某他们在那里说什么,然后我们就上前去看是怎么回事。我听到他们好像在说什么车子的事情,什么时候不,其他的我就没听到了。和段某说话那个人我不认识。8、黄某的证言证实:我与段某是流江中学的校友,段某今天下午四点多钟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一个朋友的摩托车被别人偷了,叫我去翰林网吧帮忙看调取监控录像,帮忙认一下人。接到电话后我就叫孙某陪我一起到翰林网吧,就看见段某和一个年纪与段某妈妈差不多大的女人一起来了,我们几个就在一起看监控,看了大约半个小时,段某和孙某就确认监控里的男子就是罗某某,所以段某就说要去找阿真,因为阿真和罗某某熟。下午6点钟的样子,段某又给我打电话,我问他情况如何,段某说正在吉祥网吧楼下和罗某某谈判。挂了电话我和孙某、雷某某一起到吉祥网吧楼下去看段某与罗某某谈判,到达后我就听见段某叫罗某某将偷的摩托车还回来后,就请罗某某他们几个吃饭,这个事情就算了,罗某某就答应说过两天就还回来,因为摩托车现在没有在渠县,具体他说的摩托车在什么地方我没听清楚,然后警察就来了。我肯定罗某某是盗窃了段某朋友的摩托车。9、任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下午大概6点钟的时候罗某某接了个电话,听见罗某某在说:“那个摩托车是我偷的。”然后罗某某接完电话后就叫我、张某某和他一起到吉祥网吧去找段某把摩托车的事情处理了,于是我们就到吉祥网吧去了,到了后罗某某和段某两个人就在说摩托车的事情,我和张某某站在一边的,他们在那里说了大概十分钟的样子就被抓了。现在你们给我看了摩托车被盗监控录像后,我认识偷摩托车的人就是罗某某,这我敢肯这是他。10、杜某的证言证实:我与段某、罗某某都是朋友关系,当天下午听见段某问罗某某是不是偷了摩托车的,罗某某说是他偷的,段某要罗某某将摩托车还来,罗某某说过两天还,段某这边就说要今天还,所以双方没有谈拢。11、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罗某某,他是我姐姐的儿子,也是我的姨侄儿,他父亲因车祸去世后他得了些元钱,拿去打老虎机了,还有就是和朋友一起耍用了。12、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3)6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林肯牌150型摩托车价值5111元。13、监控资料证实:被告人盗窃摩托车的经过。14、机动车发票证实:被盗摩托车系郑某某购买。15、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上述事实。(二)2013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渠县渠江镇后溪街老国土局家属院对面,盗走王某的春风牌GF150-A型摩托车一辆,骑至渠县李渡乡狮牌新村渠县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旁,尔后,被告人罗某某一直睡在摩托车上至天亮。14日8时许村民报案至李渡派出所后,被告人辩称是自己的摩托车,并能提供发票,1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窜至李渡乡狮牌村将盗来的该摩托车骑走。经鉴定:被盗春风牌GF150-A型摩托车价值468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渠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14日被害人王某报案称,在渠县老国土局家属院对面摩托车被盗。2013年8月16日立案,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2、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早上8点来钟,村上干部来上班,我们村民跟村上干部说有个男的骑个摩托车到新村聚居点的取款机房,在摩托车上睡觉,村民问他干什么,他也不答应。村上干部就向派出所反映了这个情部。派出所赵某警官他们就过来把那个男的带到派出所去的,过了一会儿赵警官又把那个男的带过来,那个男的拿了把锁把摩托车后轮锁到的。赵某警官叫我帮忙把摩托车看到起。然后赵警官又把那个男的带起走了的,过了大约一个小时,那个男的又来把摩托车开起走了。这个年青人大约二十多岁,皮肤黑,手臂有纹身。是一个两轮摩托车,油箱是红色的,有七、八成新。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辨认照片3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当时躺在摩托车上睡觉并将摩托车骑走的男子。(3号照片中的男子是罗某某。)。3、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4日凌晨4时,我在狮牌村守农家车回到狮牌新村,看见一个皮肤黑的男子,手背上有纹身的男子仰在一辆摩托车上睡觉,我就去问了一下:你在这里干啥子。他没有理我,就睡他的,我也各自走了。我没有注意看摩托车牌照,只知道是一辆大摩托车,车子是红色的。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辨认照片5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当日在狮牌新村躺在摩托车上睡觉的男子。(5号照片中的男子是罗某某。)。4、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我将我的摩托车停放在渠县江镇老土局对面楼下,我下楼发现我摩托车不见了,我就一直找,都没有找到,就来报案。我被盗的摩托车是春风牌,车辆型号是CF150-A,发动机号为LM060192,车架号为LCEPDKL23C6000099,车牌号为川S62E**,才买起几天。5、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3)6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春风牌150型摩托车价值4688元。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摩托车被盗案发现场位于渠县江镇后溪街老国土局家属院对面及现场图、照片等。7、李渡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14日9时许李渡乡政府工作员李某报案称:李渡乡狮牌村新家村聚居点有一纹身男子在该处滞留一晚。派出所民警赵某等人出警后发现该男子躺在一辆新摩托车(川S62E9**)上睡觉。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该男子自称叫罗某某,大竹人,2012年因盗窃被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取保候审。因网络问题未查实摩托车信息及该员身份,未发现其他问题。期间罗某某一直称两轮摩托车为其私人购买,派出所让罗某某回家取购车手续并让其尽快送到派出所确认摩托车所有者。期间村民打来电话说摩托车被他人骑走了。8、赵某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渡派出所民警赵某辨认:本组照片中第9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当日在李渡乡狮牌村驾驶车牌为川S62E**摩托车的男子。(9号照片中的男子是罗某某。) 9、普通摩托车川S62E**车辆信息证实:被盗春风牌摩托车所有人系王某。10、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上述事实。(三)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渠县渠江镇仁和医院旁,盗走邹某某停放在停车点的大阳牌DY150摩托车一辆。2013年8月17日19时许邹某某途径渠县仁和医院门前时发现罗某某驾驶一辆黄色摩托车在该处拉客,邹某某便上前查看是否是自己被盗的摩托车。经确认该车确系其被盗的摩托车后,邹某某将被告人罗某某扭送至渠县公安局。经鉴定:被盗大阳牌DY150型摩托车价值4712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渠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15日被害人邹某某报案称:停放在渠县仁和医院的摩托车被盗。2013年8月15日立案,2013年8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2、邹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因为我昨天晚上的摩托车停在仁和医院往大桥方向走的第一个摩托车停放点里,今天早上6点半钟的时候发现被盗了。我被盗的摩托车是大阳牌黄色两轮摩托车,车牌是川S10D**,发动机号是A3627117,车架号是LATPCKLY3A2427006,是去年9月份买的,2013年8月17日19时许,我下班我一个人骑的我新买的摩托车回家行至渠县东大街大桥桥头摩的拉客处,就看见有一辆摩托车是我前天被盗的摩托车,当时我不敢肯定,我就到渠江镇万宾苑接的我堂弟邹某一路去后。当时我被盗的摩托车还在那里,我就与邹某下车看是否是我被盗的车,看了当时摩托车没有牌照,但我摩托车油箱上我小孩写的一个阿拉伯数字5,我当时就肯定是我的摩托车了。我就将他摩托车上钥匙拿下来了,他当时就说是买的,旁边骑摩托车的人就说最好私了,我说我现在报了案的,不可能私了,他说给我几百元钱销案,我说不可能,我报了案的,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当时骑摩托车的人大约23岁左右,大约1米6高,瘦,左手有纹身,右手有一个忍字。穿的一实身黑色的衣服。3、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从罗某某处扣押黄色太阳牌DY150-21H两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给失主邹某某。4、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3)4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大阳牌150型摩托车价值4712元。5、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证实:邹某某摩托车被盗案发现场位于渠县江镇营渠路仁和医院至渠江大桥的街面上及现场图、照片等。6、普通摩托车川S70D**车辆信息证实:被盗大阳牌摩托车所有人系邹某某。7、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认指控事实。综合证据:1、(2005)达渠刑初字164号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因抢劫罪2005年11月25日被判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5年8月18日起至2007年8月17日止。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男,出生于1988年4月23日,四川大竹县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综上,2013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三次在渠县同济医院、仁和医院、国土局家属院对面盗走林肯150型、大阳牌Dy150型、春风牌GF150型摩托车3台,涉案价值14511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5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在三年以下科以刑罚。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二年,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系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对被告人罗某某所盗财物发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盗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起自2015年9月1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熊健审判员:吴洪英人民陪审员:陈玉辉

书记员:尹灵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