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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瞗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延刑初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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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虎,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户籍所在地:龙井市,现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9月8日被图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86年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日被龙井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7年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9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11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虎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许英美

书记员:李梦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